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18-01-03 21:10:00 来源:人事处 作者:程文杰 点击:7364 次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聘用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聘用制人员是学校公开向社会招聘,实行合同管理的专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他们是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主要新生力量,也是学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人事处是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才队伍的建设与规划。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各系部对聘用制教师业务能力的培养和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及审定各系部对聘用制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各系部具体负责聘用制教师教学安排、常规管理和考核。

各职能处室是学校综合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聘用制工作人员能力的培养和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二章  聘用制人员的选聘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觉悟高,道德品质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体检结果达到学校聘用的身体要求,年龄35岁以下(特殊专业或岗位可适当放宽至正常退休前,至少要在学校工作15年以上),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聘用制教师第一学历为国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要求本、硕专业一致或相近;聘用制管理人员(含辅导员)第一学历为国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辅导员为中共党员;急需或特殊专业(岗位)可酌情降低学历学位要求。

(三)聘用制人员所学专业符合我校教育教学的需要,其中专职教师应具备符合我校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能独立承担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教学。

    (四)聘用制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符的相关资格证(如高校教师资格证等),或在进校工作两年内取得相关资格证。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拟定计划  用人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申报拟聘人员的人数、专业和相关要求,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于每年1030日前向学校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请,人事处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确定下一年度聘用制人员招聘计划,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二)组织招聘  人事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接受应聘人员简历等相关材料,审核应聘人员基本信息,根据招聘条件确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

    (三)组织考核  人事处根据各用人部门的要求,组织面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笔试或实际操作),应聘教师岗位必须试讲合格。

    (四)拟聘与公示  招聘入围人员经考察(学历学位等)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校党委会通过后,拟聘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  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制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师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完成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承担或参与学生德育工作。

    第八条  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发展工作。

第四章  聘用制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参照编制内人员管理。

第十条  聘用制人员的档案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或交省人才中心代理,户口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聘用制人员的职称评定与编内人员等同。

第十二条  聘用制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坐班制;聘用的新入职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已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或有相同岗位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一个学期;聘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报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对聘用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依法与聘用制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及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五章  聘用制人员的考核

    第十四条  聘用制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存的考核形式,其中,年度考核纳入学校全体教职工年度考核范畴,按学校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制人员的聘期考核是对其在聘期内完成工作绩效的全面评价,由人事处拟定考核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考核的重点为工作实绩。聘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在聘期内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在本部门(系部)测评分在95分以上;专业能力强;能独立完成班主任等学生德育工作,成绩优秀。

(二)合格:在聘期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本部门(系部)测评分在80分以上;专业能力较强;能独立完成班主任等学生德育工作,成绩良好。

(三)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尚能履行岗位职责,部门评价结果一般;专业能力有提升潜力;参与学生德育工作,且效果较好。

(四)不合格: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差,出现违法行为和事件,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师德师风,受到刑事处罚或通报及以上党纪行政处分;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

4.聘期内事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或96课时)或连续超过30个工作日(或48课时);

5.聘期内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6.本部门(系部)测评分在70分以下;

7.进校工作2年内未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述职  个人对合同期的工作,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以书面形式进行述职。

(二)部门(系部)评议  部门(系部)召开专题评议会,在个人述职和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和部门评议。

(三)教务处、学工处评议  聘用制教师在系部评议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常规考核情况,由教务处给予综合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在部门(系部)评议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在德育工作方面的常规考核情况,学工处给予综合评议。

(四)专业能力考核  人事处组织对聘用制人员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其中,专职教师进行教学能力考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实操或笔试考核。

(五)校党委会审议  人事处综合上述考核情况,提请校党委会研究审议考核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履行合同或续聘情况。

(六)结果公示与实施  人事处根据校党委会的决议,在学校网站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依法履行合同、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十七条  聘用制人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参照合同期满的考核程序,考核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六章  聘用制人员的待遇

 第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聘用制人员享受五险一金(不含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在编在岗人员等同。

 第十九条 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聘人员,试用期间,绩效工资按已获得技术职务的低一个级别的绩效工资水平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聘用制人员可转入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人员可按规定加入学校工会组织,缴纳工会会费,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工会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学校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三)因聘用制人员本人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者,经与学校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本人如不愿续签合同,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学校人事部门;学校不与聘用制人员续签聘用合同,也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人。聘用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制人员与学校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的条件,依据《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鄂人社岗[2009]4号)中第八条“聘用合同终止”所定条件执行。

(二)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

1.经学校和本人协商一致的,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聘用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聘用制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聘用制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和聘用制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工作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渎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聘用制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均应在离开学校之前按要求办理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并交回领用的学校资产,清偿所欠学校债务,上述手续办完后方可办理档案、公积金提取或转移。

第二十六条 聘用制人员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聘用人员试用(合同)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到下载专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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