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时间:2023-01-03 16:40:00 来源: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作者:刘星 点击:804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等)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个人自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范围,对下列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在职中层及以上干部;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

(三)退(离)休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四)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或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五)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事处负责向省教育厅干部人事处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撤销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退(离)休副处级以上干部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交由人事处备案其他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由人事处负责汇总备案

第五条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下,如国(境)外直系亲属出现婚丧病等重大情况或变故,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学校党政主要领导须征得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校副职领导须征得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同意,报厅干部人事处审批;中层正职干部须征得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报厅干部人事处审批。有关具体工作事项由学校人事处承办,党委组织部协办。上述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

(二)在职中层副职和副高以上人员须征得所在部门、分管和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三)退(离)休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可酌情予以批准。省管退(离)休干部经厅干部人事处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厅管退(离)休干部须征得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厅干部人事处审批。具体工作事项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共同承办,处级以下退(离)休干部教师出国(境)事项由人事处审批办理,离退休工作部门协办。

(四)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应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所有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必须征得校纪检监察部门同意。

第七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八条 人事处依据经审批同意后的《审批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备案人员持同意申办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三)应请假未请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如需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开具在职证明等,由个人持经审批同意后的《审批表》到学校办公室办理。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证件管理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学校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新的证件,要在取得证件后10天内按规定报备并上交证件。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审批后,持《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并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规定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若丢失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应向人事处提交遗失声明,由人事处出具作废证件函,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第五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和考勤制度进行审批。各部门应建立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与思想动态,加强对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或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或违规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或未按审批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或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不得擅自延期和更改。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考勤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教职工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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